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1091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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