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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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达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包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柴林村村民委员会一宗土地栽植一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的苗木损毁及孤石搬运费损失3331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3元,原告***负担2681元、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陈岭岭 人民陪审员 李尚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延田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