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
曲靖市中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
曲靖市中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曲靖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曲靖市中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支付货款41303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6元,由被告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曲靖市中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沾益分公司在(2018)云0328民初445号案件中交纳的公告费600元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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