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盛隆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1月1日提前到期的欠款605000元及手续费57475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盛隆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截至2019年11月1日提前到期的欠款6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5元,由被告***、***、***、湖北盛隆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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