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三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以及应付的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