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2695元(收费期间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负担36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