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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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宋应芝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42718.3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宋应芝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1359.15元; 三、由被告王世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宋应芝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02718.3元; 四、由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宋应芝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22718.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8元,由被告***负担2529.6元、***负担1264.8元、被告***负担2529.6元,由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公司负担2529.6元,由原告***、***、***、***、***、***负担37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