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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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 二、被告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3日利息386666.67元、罚息97333.33元、复利5100.44元;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展期协议》(金银展借字2020第0X3号)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西昌市成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四川西昌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阳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布拖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西昌欣艺达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欣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告***提供位于四川省西昌市××路××号××层××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0××9,国土使用证号:凉国用(2012)第S××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十二被告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