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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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7年10月11日第三人江苏省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书中涉及原告***购买位于本市中山东路398号中山路中央商业街3016室商铺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二、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690515元及违约金(以69051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90元,由原告***负担13205元,由被告镇江东升旺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戴 倩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