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乌鲁木齐庞大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损失38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交通费100元; 四、反诉被告(原告)***赔偿反诉原告(被告)***车辆损失485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请求标的10350元,核定给付金额5950元,占请求标的的5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3%即1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7%即19.03元。本案反诉请求标的8150元,核定给付金额4850元,占请求标的的6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被告)***负担40%即10元,由反诉被告(原告)***负担60%即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