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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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守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54495元。 二、驳回原告***和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83元,由原告***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