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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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执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二、确认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对***名下分别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在***享有并实现优先受偿权之后,以前述房产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有权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初88号民事判决、(2019)粤民初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依法参与执行分配,并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三、驳回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318.5元,由被告欧菲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