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昌吉市明电工贸有限公司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禾稼欢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禾稼欢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以1,446,828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公司12%的股权;

二、原告***支出的评估费用49,000元,由被告新疆禾稼欢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2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17,822元,由被告新疆禾稼欢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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