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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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中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映秀景区观光车项目目标责任经营利润(管理费)718750.00元、停车场项目目标责任经营利润(管理费)394521.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以1113271.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管理费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2.00元,由原告四川中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9.00元,被告***负担6903.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