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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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7364.72元; 二、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87364.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278.89元; 四、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9278.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0元,减半收取计1912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20元,由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