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36111.11元,逾期利息123500元,复利1094.98元(至2019年9月11日),及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

二、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26元,减半收取34463元,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34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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