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ZZZZ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