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二、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14500元;

三、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娅卓

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杨淑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桂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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