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二、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14500元; 三、限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黎明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娅卓 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杨淑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桂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