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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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米脂县金凯迪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恢复对原告米脂县金凯迪酒店的供气(该酒店六层整层及楼顶彩钢房、该酒店东侧毗邻两层建筑整体及楼顶彩钢除外)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米脂县金凯迪酒店承担3200元,由被告承担米脂县长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