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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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57769.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900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6252.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负担600元,被告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1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