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出具购房款金额为591161元的发票给原告***; 二、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588.46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955.81元给原告***; 四、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17735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6元,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