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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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恒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恒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4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恒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