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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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第844号民事判决;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5415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濉溪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73元,***负担783元;第一次评估费2500元,由***负担;第二次评估费25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