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 三、由反诉被告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4484.85元; 四、驳回原告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鑫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德江县松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