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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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南京花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150000元,并偿付该保证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15年12月7日开始计息,500000元从2015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600000元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计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照实计付); 二、由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并偿付该保证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6年12月15日起计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照实计付); 三、由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偿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70元。 四、由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27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20元,由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