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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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710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以后所垫付的、未得到清偿的代偿款309,211.53元;

四、***、***对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承担部分有权直接向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008元,由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02元,由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8元,由中山市冠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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