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科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77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分笔计算:以3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以3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6日计算;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以1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以297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3日起计算;以130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8日起算,利息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笔计算:以3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以27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计算;以1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以1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计算;违约金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029元,由原告上海霖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广州市灏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980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