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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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 太仓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二、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上述所列义务的不能履行部分向原告***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陈文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