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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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方雯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26日借款本金888754.18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东方雯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支付律师费71100元; 三、被告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东方雯萱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东方雯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东方雯萱、被告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