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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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七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支付铺位占用费至其将涉案租赁铺位实际返还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之日止; 四、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已向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284198.54元不予退还; 五、驳回上诉人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39656元,反诉23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30000元,上诉人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16元,上诉人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已预缴63284元,上诉人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68234元,由上诉人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30000元,上诉人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