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5619.9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3元,保全费1481元,反诉费567元,合计41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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