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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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5619.9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3元,保全费1481元,反诉费567元,合计41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