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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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8,138.14元; 三、驳回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长沙市明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4,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3元,保全费1,481元,反诉费5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元,合计8,267元,由厦门劳斯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