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9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98万元垫付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为1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合计36800元,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20元,***、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