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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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兴泰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52343.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21.44元,(2019)粤1972财保765号案保全费3270元,合计819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4.13元,被告东莞兴泰鞋材有限公司负担748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