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1日已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的工资及生活费10586元; 三、原告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99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百毅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