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391民初5232号

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沅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军,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小程序服务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空气能维修项目小程序合同款项人民币19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共计247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百乐满热水器平台合同款28285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费6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上合计565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7月20日签定《小程序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及维护“百乐满热水器平台”及“空气能维修”两个微信小程序,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款并且交付了开发所需资料,被告按约定开发了“百乐满热水器平台”小程序,但在运行两年后就无故关停了相关服务,依照约定,尚有5年的服务期限未完成。而另一小程序,原告一直未能按约定进行开发,之后居然否定本项目存在并且丢失了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原告一直希望被告能履行约定,但沟通无果。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相应合同款等,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空气能维修项目小程序合同款项人民币19800元,并愿意承担一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800元;

二、若被告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前海誉君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执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等);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戴沅辰,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沙河支行;

三、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就此了结;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元,按协议由原告深圳市华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淑凝

书记员  夏 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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