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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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89471.2元,该款汇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转水营业所账号605************487;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6100元,该款汇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转水营业所账号605************487;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28032.39元迳行支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02元,减半收取计565.51元,由原告***负担11.5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