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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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洼支行贷款本金14.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