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损失814102.05元、停工损失150595.46元,合计964697.51元; 四、驳回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046.16元,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61000元,由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00元,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2元,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5元,由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