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9,940.44元及截止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66,781.75元,2019年7月1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毕节市)农信社(2013)年个贷字74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二、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毕节××××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503705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