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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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9980.47元及利息、复利54671.23元,以上合计284651.7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29980.47元为基数,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5.00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007%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375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