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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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科卓普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艾科卓普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9,20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49,208元为基准按年利率1%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被告苏州艾科卓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5114元,本院予以退回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艾科卓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杰拉德·雷纳·卡米尔·居里安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亮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黄任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怡扬 书记员周双双 附: 一、原告证据目录清单: 证据1.被告二出具的《承诺书》; 证据2.还款协议; 证据3.代付货款承诺书及翻译译文; 证据4.通知函及邮寄底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