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杜嘉英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费4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被告***、***负担44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原告山东阿伟正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被告***、***负担365元;反诉费1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