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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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35355.92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15152.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766元,由被告***承担328元,原告***承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