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支付工程款1038163.73元,以及损失赔偿金88591.84元;

二、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95204.51元范围内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62375.33元范围内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45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8626元,由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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