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支付工程款1038163.73元,以及损失赔偿金88591.84元; 二、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95204.51元范围内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62375.33元范围内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45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8626元,由长春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前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