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万元; 二、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7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