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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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由被告哈尔滨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47元,由原告***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