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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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72民初15192号 原告: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68号怡港大厦A幢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271423292XL 法定代表人:朱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5729426J。 法定代表人:宁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昆,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2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方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2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货款月结60日,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判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41元,由被告东莞市凯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方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智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