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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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0977986元”;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409779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409779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7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83.15元,共555315.15元,由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0954.85元,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36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