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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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2020)赣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归还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2月20日前按借款期限内年利率11%计息品除已归还利息尚欠息718865.28元,2020年2月21日后按逾期年利率14.3%以所欠本金金额为基数计息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1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153.58元(其中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96853.58元,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300元),共计195286.58元,由***、***、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